【201404041】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1)一中刑初字第1790号二审:(2012)高刑终字第99

 

重一审:(2012)一中刑初字第4866号重二审:(2013)高刑终字第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