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 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裁判要旨】
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
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