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存在着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倘若在因果链接中介入了某些特殊的因素,使得行为与结果间的距离扩大,能否继续认定因果关系就会产生争议。介入因素的类型有很多,例如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害人的行为等。其中,被害人介入行为由于其可能使得被害人自身担负一定的责任而往往被司法人员潜意识地忽视,但却可能成为判定案件罪名的关键所在。被害人介入行为是指由基本犯罪实行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做出的能够产生伤害自身结果的行为,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这是一种非自愿行为,即被害人都是在受侵害时迫不得已做出了某种行为,且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自身的结果是非自愿的。
犯罪行为致人跳河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亦千差万别,然而在定性方面仍存在很多的共性。通过对最高法院发布案例的类型化研究,可以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共同找出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当特别关注的分析要点。只有把握好这些案件的共性与差异,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科学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