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得他人所有的网络域名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确定网络域名的价值时,可以所有人购买的成本价作为认定依据。 ■案号一审:(2012)金婺刑初字第154号二审:(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得他人所有的网络域名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确定网络域名的价值时,可以所有人购买的成本价作为认定依据。
■案号一审:(2012)金婺刑初字第154号二审:(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