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08】“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案号一审:(2013)黄浦刑初字第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