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18】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

 

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

 

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