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18】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