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04】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檬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 一审:(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 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