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11】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浙温刑初字第275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