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汽车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驾驶者精神高度集中,被告人对行驶中汽车实施砸车抢夺财物的行为,必然会给驾驶者带来恐惧、紧张的心理刺激,实质上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被告人为实施抢夺行为而携带并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的,即使凶器没有外露或被害人没有看见,也不影响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砸车抢钱行为较普通的飞车行抢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号 一审:(2011)云刑初字第241号 二审:(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