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015】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9)宝刑初字第1256号 二审:(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