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18】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09号 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

 

再审:(2010)刑提字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