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09号 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 再审:(2010)刑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
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09号 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
再审:(2010)刑提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