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17】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所盗物品性质有重大认识错误,且属于临时起意的盗窃,应与有预谋、有目标、入户式的盗窃有所区别。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案号 一审:(2008)锡法刑初字第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