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0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