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2013】作案后受伤为自救求人代报警不构成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作案后受伤无法脱逃,为了自救,让路人报警,不可以视为自首。二审期间,检察院建议发回重审,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检方提出主要事实清楚,非主要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发回重审;二是检方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一般应当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案号 一审:(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3号 二审:(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86号 复核审:(2010)刑五复7685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