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67】进入卖淫女住所嫖宿数天后再行抢劫之定性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对于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住所,其实际承载的功能应成为决定该住所是否为户的关键因素;对于在客观层面上以平和方式貌似合法地进入他人住宅后再实施抢劫的,只有当行为人被证实在入户前在主观上即具备侵犯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时,才构成入户抢劫。

 

■案号 一审:(2009)黄刑初字第236号 二审:(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