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19】对走私猎隼案的法律思考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点提示】

 

一、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事先通谋,明知他人走私猎隼出境而协助运输,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共犯定性处罚。

 

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根据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方法,赃物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阅历、职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

 

三、审理以珍贵动物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走私珍贵动物犯罪虽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及部分猎隼在机场被查获、尚不属走私团伙最核心人员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号 一审:(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7号 二审:(2009)浙刑二终字第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