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60】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 一审:(2009)杭萧刑初字第1263号 二审:(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