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37】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在贪污犯罪中,贪污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单位应得的利润能否作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则存在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其实机械地看待了犯罪对象,预期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产生,当然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但已经产生的利润经过本单位的账而被私人骗取,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即属骗取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通过与相关罪名作价值衡量,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更符合立法精神。

 

■案号 一审:(2008)武法刑初字第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