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与行为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二人以上犯罪故意虽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以在交叉重叠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超出重合范围的行为,应当以其他的罪名来认定。 ■案号 一审:(2007)杭刑初字第76号 二审:(2007)浙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与行为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二人以上犯罪故意虽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以在交叉重叠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超出重合范围的行为,应当以其他的罪名来认定。
■案号 一审:(2007)杭刑初字第76号 二审:(2007)浙刑三终字第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