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要旨】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