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刑法条文中的普通用语与一般国民的理解有时候会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应当在理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揭示其规范意义。对于我国刑法条文中多次出现的“买卖”、“贩卖”等普通用语,既不应从普通意义将其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卖,也不应从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买进后再卖出,而应当从规范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出卖以及为了出卖而购买。因此,对单纯购买行为不能以买卖型犯罪论处。 ■案号 一审:(2008)江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要旨】
刑法条文中的普通用语与一般国民的理解有时候会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应当在理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揭示其规范意义。对于我国刑法条文中多次出现的“买卖”、“贩卖”等普通用语,既不应从普通意义将其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卖,也不应从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买进后再卖出,而应当从规范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出卖以及为了出卖而购买。因此,对单纯购买行为不能以买卖型犯罪论处。
■案号 一审:(2008)江刑初字第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