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67】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的具体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案号 一审:(2008)临刑初字第432号 二审:(2008)台刑二抗字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