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但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案号 一审:(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 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89号
本案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我国刑法对外国单位的效力范围,即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效力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表明了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将单位与自然人作为犯罪的主体,因此不管行为人是我国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范围亦有其特殊性。首先是单位国籍的特殊性。自然人区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单位也应当区分为中国单位和外国单位。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单位,属于中国单位;凡不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单位是外国单位。我国刑法对中国单位的效力,与对中国公民的效力相同;我国刑法对外国单位的效力与对外国自然人的效力相同。其次是我国刑法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由于单位犯罪大多要实行双罚制,因此,刑法对单位的效力,除了对单位组织的效力外,还有对自然人(单位成员)的效力,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表现为双重性。
二、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明确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后,根据外国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同样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原则,对于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只要其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征,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相关罪名的单位犯罪处罚条款对境外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罚。一般认为,成立单位犯罪要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三个特征。本案中,根据驻韩使馆及韩国警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韩国SIMPSON商社系在韩国依法成立的公司,沈容焕作为该商社的营业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与菲西尔公司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在菲西尔公司发出全部货物后,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再将货物卖给了美国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在收到美国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仅向菲西尔公司支付了2.5万美元后逃匿。韩国SIMPSON商社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故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对韩国SIMPSON商社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容焕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未起诉韩国SIMPSON商社,只将本案作为沈容焕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在检察机关未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对被起诉的被告人沈容焕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引用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条款,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