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共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案号 一审:(2007)锡刑初字第51号 二审:(2008)苏刑三终字第0002号复核:(2008)刑五复33467558号
【要点提示】
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共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案号 一审:(2007)锡刑初字第51号 二审:(2008)苏刑三终字第0002号复核:(2008)刑五复33467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