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案—— 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只要该信息具有真实性,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内幕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但对真实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二元标准。(1)对于最终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相对真实为认定标准,只要信息与指定报刊、媒体首次公开的信息基本一致,就应当认定信息具有真实性。至于指定报刊、媒体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或者是否失实在所不问。如果信息连相对真实性都没不具有,则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果根据社会上正常的人的判断,信息根本不可能影响有关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则不管信息是否具有相对真实性,都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2)对于因谈判失败或者公司高管人员故意违规不予披露等因素而最终未在指定报刊、媒体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认定标准。如果信息内容真实发生,就应当认定为信息是真实的。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只要该信息具有真实性,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2.对内幕信息的影响力不应作程度限制,不要求内幕信息对行为人交易决定的影响是唯一的,只要行为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使其交易决定由一定影响,即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确信从事相关交易必定获得丰厚回报,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3.中国证监会应司法机关需要就内幕信息有关问题所作的认定,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