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刑事法律
>>
公安部批复
>>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经(2002)751号
进、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予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押汇垫款是贸易项下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应属于贷款。
上一篇:
88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 —— 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下一篇:
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诈骗案——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传销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