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号:余刚等侵犯著作权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获取游戏虚拟货币并销售后牟利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7 | 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1.复制部分实质性相同的计算机程序文件并加入自行编写的脚本文件形成新的外挂程序后运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2.未直接销售“复制”侵权软件,仅销售“复制”侵权软件衍生的游戏金币的,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复制部分实质性相同的计算机程序文件并加入自行编写的脚本文件形成新的外挂程序后运用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犯罪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获取游戏虚拟货币并销售后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