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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 —— 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却依然蒙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 —— 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却依然蒙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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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后,具有挥霍、挪用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的,应当认为行为人对对方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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