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铁路乘车证及相关证件应认定为有价票证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9 | 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1.铁路乘车证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被告人王珂的行为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还是伪造企业印章罪?
2.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票证价额”,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铁路乘车证是铁道部门填发并长期在全国各铁路客运系统认可和流通使用,可确定票额的有一定价值的票证,是铁路职工乘车的凭证。持乘车证乘车就是旅客,享受列车运输的服务,性质等同于火车客票,理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之范畴;因此铁路乘车证可成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数额和“票证价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本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按照持伪造铁路乘车证及其他票证乘车者乘车免票的价额计算“票证价额”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