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  调查核实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监督立案

【要旨】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