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号: 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0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故意杀人之后,其非法占有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牵连或者吸收关系,既不能将故意杀人认定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也不能将非法占有认定为故意杀人的从行为,而是独立于故意杀人之外的行为。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乘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