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号: 李明明强奸案——超出共谋意思的强奸不与先前的强奸行为构成轮奸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1.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
2.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共谋的强奸行为已经完成,各自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超出共谋意思单独实施的强奸行为与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无关,不构成轮奸。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法定刑档次内的量刑情节所体现的罪责应当相当,故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的严重性相当,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选择特定犯罪对象实施强奸,被害人不具有一般人的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极弱,如强奸无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奸行动不便的孕妇,强奸身患重病、无法抵抗的患者;
(2)在公共场所公然劫持被害人后实施强奸,对抗社会意图明显;
(3)采用残忍的暴力手段或者在强奸过程中以十分下流的手段肆意蹂躏等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实施强奸,如强奸被害人过程中施以凌辱、虐待等;
(4)长期多次对同一被害人进行强奸,即行为人在某段相对较长时期内连续多次反复强奸同一人,通常有“霸占”被害人为自己性工具的意图;
(5)其他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强奸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等等。
总之,因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判断是否属于强奸“情节恶劣”,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诸多方面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