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70号)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检例第70号: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缓刑罪犯减刑  持续跟进监督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   最终裁定纠正违法意见

【要旨】

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罪犯裁定减刑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