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29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 收买被拐卖妇女再拐卖的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收买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29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 收买被拐卖妇女再拐卖的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收买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应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要求将其再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先行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而成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被害人必须对行为人损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二是被害人的自愿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三是经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上一篇:
781号: 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下一篇:
77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 明知是两性人而拐卖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不知是两性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拐卖两性人行为构成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