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碰瓷”,可能使快速行驶的其他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碰瓷”案件情况多样,不能一概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于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停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行驶等,用身体故意或假装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声称受伤,要求对方“赔偿”,以及在居民区、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场所,车流量少,行车速度慢,驾驶机动车制造“碰瓷”事故的,其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的结果之可能性很小,不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故一般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等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