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在飞车抢夺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摔倒而死亡的,构成抢劫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飞车抢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虽然是将强力作用于被抢取的财物,但是该强力也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这种危害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而在飞车抢夺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或故意杀人罪。

“飞车行抢”刑事案件,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抢取财物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1)对于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考虑到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确定性和客观上直接针对的是财物,如果行为人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抢夺罪论处;(2)对于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案件,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作案环境、作案对象等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分别定性。如果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则分两种情况处理。在抢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致人轻伤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抢取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如果仅仅过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下的伤害,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难以定罪处罚。如果过失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可以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