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号: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如何确定罪责及准确量刑?
2.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取得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取得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并不要求必须是本人财物,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的钱财,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威胁被害人让其与亲属联系索要财物,并没有直接向被害人亲属发出威胁索要赎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施暴、当场取财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