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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号:何起明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48号:何起明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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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仅根据陈二与何起明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之一即认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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