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行为人虚构事实致使受害人主动交付财物后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行为人虚构事实致使受害人主动交付财物后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诈骗罪罪状的逻辑结构一般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所有人或监管人产生错误认识一所有人或监管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一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趁店主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
上一篇:
820号:黄某诈骗案——行为人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下一篇:
650号:张航军等诈骗案——故意隐瞒存入贷记卡中的资金已被消费的真相,要求银行营业员办理冲正业务的,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