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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行为如何定性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行为如何定性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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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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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就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 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
违反国家规定, 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 删除, 收取违章人员的好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的操作, 以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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