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2号: 李天龙、高政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应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9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1.驾驶车辆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行为是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持械聚众斗殴?
2.帮助指认对象,坐上副驾驶位置而未实施任何阻拦的行为是否属于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行为?
“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已经发动的车辆具有速度快,冲力大,破坏性强的特点,如果在聚众斗殴中以操控方式作为斗殴行凶的工具,其作用等同于传统的棍棒类器械。利用车辆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人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