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78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 —— 行为人对同案犯实施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178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 —— 行为人对同案犯实施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1.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定一罪还是两罪?本案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2.被告人检举他人较轻的罪行,审查中司法机关又发现被检举人另有重大罪行,被告人的检举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
3.同案犯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为了使自己和同案犯共同逃避司法机关追究而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的行为,不适用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其包庇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上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