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号: 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出于同一个犯意针对同一古墓葬连续分次盗掘且每次盗掘间隔时间不长,不宜认定为“多次”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的既遂、未遂?
2.如何认定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次数
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盗掘的认定,应结合刑法其他罪名对多次认定的惯行标准,可以将三次以上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认定为多次盗掘。对于针对同一古墓葬的分次挖掘,不能简单地以多次重复的机械动作和行为作为次数的标准,而应以盗掘不同的古墓葬为标准,否则在间隔时间、参与人员等方面亦很难把握。对被告人出于同一个犯意针对同一古墓葬连续分次盗掘的,如果每次盗掘间隔时间不长,从罪刑均衡角度出发,不宜认定为“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