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58号: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58号: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中考命题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考前辅导的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认定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二)三被告人在中考历史试卷泄密行为上,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同时又收受贿赂的应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