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帮助对象是犯罪分子,并没有包括违法分子。林晨、严立新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主要是针对马球会俱乐部有卖淫嫖娼活动而于5月21日晚对其采取查禁行动,行动前的部署亦未将李敏华或俱乐部的有关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抓捕。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未证明被告人潘楠博明知李或俱乐部内有犯罪活动,故不能认定潘楠博系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实施了打电话给李敏华的通风报信行为。由于被告人潘楠博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楠博犯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