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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17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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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人吸毒后陷于精神障碍状态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其主观罪过?
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的,该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减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对于其故意以驾车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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