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号: 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肇事船舶的单位主管人员应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肇事船舶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舱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