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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 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
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 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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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能否认定运输毒品罪(未遂)?
2.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应如何审查处理?
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不属于手段或工具不能犯,不能归属绝对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对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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