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缓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缓的,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执行期间从新的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7 | 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否还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对罪犯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如何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新的死缓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新的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的死缓判决的执行期间之内。